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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审议并原则通过《施工合同解释(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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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02 14:41
10月29日,首席大法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主持召开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
自2005年1月1日《施工合同解释》正式实施以来,其对统一法律适用、保证工程质量、规范建筑市场、保护各类主体尤其是农民工等弱势群体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数量和涉案标的额大幅上升,新类型案件、新问题不断涌现,亟需进一步制定和完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领域司法解释,指导全国法院审判工作。《解释》(二)自2012年起草工作启动之后,经深入调研论证,广泛征求听取有关方面及专业人士的意见建议,多次修改后形成《解释》(二)送审稿,提交本次会议审议。
《解释》(二)送审稿主要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建设工程价款的结算、建设工程的鉴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和实际施工人权利的保护等方面的问题作了规定。
会议经讨论,原则通过该《解释》。会议决定,根据会议讨论意见进行修改,按程序报批,适时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