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疫情属于不可抗力,但不是当然的索赔事由; ——复工在即,施工企业法律风险分析及操作建议+ 查看更多
新冠疫情属于不可抗力,但不是当然的索赔事由; ——复工在即,施工企业法律风险分析及操作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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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沪东方建筑商学院原创
前 言
全国新冠疫情继续蔓延,因春节放假而停工的在建项目复工在即,新项目也亟待开工。此次疫情给施工企业造成了一系列的影响,包括:1.春节假期延长导致停工损失;2.复工之后的防疫措施增加费用;3.因疫情可能引发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设备租赁费等全面上涨,增加施工费用;4.复工之后,工地一旦发生疫情则可能导致停工,企业需要支付被感染和隔离人员的工资、工伤赔偿等费用;5、因停工导致项目工期延长,复工后因施工进度缓慢导致工期继续被延长等。作为施工企业负责人,除了抓紧采取一切措施尽快复工外,心中还有一系列的困惑需要解答,例如:1.疫情当下,究竟该不该复工(毕竟还有许多地方因疫情而仍在推迟工地复工时间或实行严格的审批手续)? 2.刚刚提到的这些损失和费用是否可以向业主索赔?3.复工之后还有哪些法律风险?4.施工企业该如何与业主沟通相关事宜?等等诸多问题。此前,网站上、微信公众号上有许多关于此次疫情的法律分析,各种观点也不尽一致,有的甚至存在明显的偏差,造成施工企业更加困惑。为此,我们进行了全面、深入的法律分析,帮助施工企业找准潜在的法律风险点,并提供具体的操作建议,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特别提示:因疫情特殊,每个项目具体情况又不一致,所以我们所有分析意见和观点仅作为参考,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需要我们针对贵司某个具体重大项目出具法律意见书的,请联系我们。
正 文
一、疫情持续蔓延可能给建设工程行业带来的不利影响及风险
1、节后复工推迟、停工延长,导致工期延误和发生停工损失。
国家法定春节假日截止至2020年2月1日,建设工程行业一般要到正月十五也就是2020年2月8日之后工人才陆续返回。然而由于疫情影响,目前全国各地除了【国办发明电〔2020〕1号】文件要求春节假期延长至2月3日之外,均出台了推迟复工的政策要求。例如:
上海规定各类建筑工地不早于2月9日24时复工或新开工,相关务工人员在复工前不提前返回工地。
江苏要求各类企业不早于2月9日24时复工。苏州住建局发文明确春节期间停工、所有新开工房屋建筑及市政公用工程,复工时间不得早于2月20日。
浙江杭州市近日明确2月10日起,全市企业复工实行复工申报备案制,分类分区分时段有序复工。所有企业未经属地政府审核同意一律不得擅自复工:2月10日起,重点民生工程(含市政重点工程、轨道交通工程、亚运项目、省市重点工程等)及其混凝土生产、渣土运输等必要配套企业;2月15日起,安置房建设等一般民生工程;2月20日起,具备条件的其他其他工程(包括房地产等建设工程)。
湖北省全省各类企业复工时间不早于2月13日24时。
湖南省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复工时间不早于2月9日24时,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除外。
其他很多省、市也都出台了延期复工的政策。
复工的延迟,必将导致所有在建工程的春节停工都将不同程度的延长,工期较合同约定工期、计划工期滞后,由此给施工企业带来工期风险和停工损失。在此期间的停工损失包括管理人员工资、工地看管成本、机械设备租赁费用、钢管扣件租赁费用、融资成本等。
2、可能因防疫医疗物资不到位,导致无法复工。即便有幸采购到防疫物资,一系列的防疫措施也会显著增加施工成本。
首先,无论复工是否需要报批,复工的前提条件都是要做好疫情防护。口罩等医疗物资缺乏,导致即便政府准许复工,工地也可能因防疫物资不到位而无法复工。
其次,防疫措施将明显增加项目部的采购成本、人员成本、管理成本。例如需要配备口罩等必备物品,对施工现场、住宿、办公区域进行定期消毒,对人员进行定期体温监测;还要向所在地疫情防控部门报备人员返程情况、健康状况等,包括消毒、测体温等工作,由于项目施工人员众多,可能需要配备专人完成此项工作,造成人员成本上升。此外,还可能需要临时增设相应的防疫设施,临时设施费和安全文明施工费都会增加。
3、复工后工人到位不足,再加上劳动力成本上涨,施工进度缓慢,进一步导致工期滞后和成本上升。
即使各地方规定2月10日建筑工地可复工,但实际上却难以复工。原因在于目前出于防控疫情的考虑,各个地方进一步加强了交通和人员流动的管控措施,封村现象非常普遍,更不用说远距离返回上班了。且疫情将持续多久、人员管控措施将持续到何时,目前仍无法预测,但可以预见的是,由于各地疫情严重程度不一,管控措施的放松、解除日期也必然不一致,很可能是一个逐步放松管控的过程。因此工人返回项目务工也将是一个漫长的过程,而不是一蹴而就,复工后工人将无法立即到位,这必然导致各个施工项目进度缓慢,工期滞后。
4、复工后钢筋、混凝土、其他辅材等原材料产能恢复慢、运输困难,价格上升,施工也会受到影响,也会导致工期滞后、成本增加。
施工所需原材料的产能恢复、运输也必然遭受管控措施的影响,一是原材料生产企业复工工人不足导致产能爬坡慢、运输企业的驾驶员也无法保证如期到位,二是跨区域运输的交通管控措施何时解除尚未确定,运输难将是不可避免的,三是不排除一些企业借机提高原材料价格、支付条件、支付周期等。以上三点都将直接导致复工后各施工项目面临原材料短缺、采购难的局面,给工期造成不利影响。
5、复工后若有管理人员或者工人不幸感染,将可能导致整个工地以及全部工人被隔离的风险。即便确诊工人的医疗费用由国家承担,但是确诊工人和被隔离人员的工资以及死亡赔偿金仍然应当支付。施工单位面临成本大幅增加的潜在风险。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和人社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第一条和第二条的规定:
(1)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2)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浙江省规定生活费按照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上海市直接规定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这个支出对于一个有上百甚至上千工人的工地来说,成本风险是极大的。此外,若工人施工期间因感染而死亡的,单位还须承担死亡赔偿金。虽然目前除了湖北之外,其他地区的死亡病例较少,但也不得不防。
6、可能面临分包商、供应商、租赁商、劳务份包方、施工班组的调价要求,尤其是施工队伍恶意违约。
基于疫情的影响,工人工资上涨、材料上涨、运输困难,各个单位均面临很大的压力,总包的下游单位必然会以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为由,向总包提出调价、调整支付比例、调整支付周期等要求。尤其是将劳务分包给个人老板或班组小老板的项目,虽然此前劳务分包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固定单价,但是他们也会以疫情为由要求调整人工费,否则将拒绝配合施工。故,总包单位必须向业主争取到相应的调整,否则可能面临巨大风险。
7、可能面临业主不允许调价、不允许调整工期、要求按时复工确保进度的风险,毕竟业主也有损失,也有自己的法律顾问。
如前所述,节后复工面临着人工不足、材料不足的巨大压力和项目内发生感染的巨大风险,且下游单位还会向总包提出调价、工期方面的要求,但业主却并不一定会同意调价、补偿或者顺延工期,这就给施工单位造成了一定风险。
二、新冠疫情构成不可抗力,可以作为免责的事由,但不属于当然的索赔事由。施工单位是否有权要求业主承担损失,应以合同约定为准,切勿以为所有的损失和增加费用业主一定会承担。
由于此次疫情给施工行业带来巨大的影响,施工企业在节后必然要向业主提出工期、调价等等的诉求。但提诉求之前要明确依据,事实依据就是疫情的蔓延及国家和地方政府的管控措施给施工带来了重大不利影响;而法律依据方面,施工企业必然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业主支付停工损失,承担增加的施工成本。
1、参照2003年“非典”疫情期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在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间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关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法〔2003〕72号),此次疫情应当属于不可抗力。(该通知虽已失效,但具有较强参考价值,不排除继续出台类似规定的可能性)
根据该通知:“由于‘非典’疫情原因,按原合同履行对一方当事人的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合同纠纷案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适用公平原则处理。因政府及有关部门为防治‘非典’疫情而采取行政措施直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由于‘非典’疫情的影响致使合同当事人根本不能履行而引起的纠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和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妥善处理。”所以,“非典”疫情应认定为不可抗力,此次新冠疫情也应认定为不可抗力。但是这并不是说此次疫情对每个施工合同都构成不可抗力,还要结合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2、新冠疫情构成不可抗力,可以作为免责的事由。
(1)施工单位可以免除政府禁止复工期间的逾期责任。根据《合同法》第117条第1款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里的“免除责任”主要是指免除违约责任,即受疫情不可抗力影响的当事人免除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违约责任,例如国家将春节假期延长2天以及各地禁止工地复工等,这就是此次疫情作为不可抗力造成的影响,施工单位可以此为由免除延长春节停工期间的工期逾期违约责任。
(2)复工后因防疫物资紧缺、人员不足、材料不足导致的施工进度缓慢,工期延长,此种情况是否可以免责尚无法确定。许多施工企业认为这也是受疫情影响所致,按道理应当予以免责,业主不应计算工期或只能计算部分工期。然而每个地区、每个项目具体情况千差万别,有的企业可能因准备充分就不存在这种情况,有的则因准备不充分而继续受影响。一旦将来发生纠纷,举证责任落在施工企业。施工企业很难举证证明疫情对后续施工造成的影响程度或应免责的范围,这时就可能承担不利后果。
(3)免责有例外。根据该条文规定,“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如果此前是因施工单位工程逾期导致工程项目竣工日期推迟到今年春节后的,恰好遭受此次疫情,则可能无法免除施工单位的逾期竣工违约责任,甚至此次疫情本身的工期延长也无法免责。
3.不可抗力不是当然的索赔事由。如果施工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法院是不会支持的。
这个观点是我们特别需要提出来的。也是希望广大施工企业特别需要注意的。不可抗力和索赔的法律性质不同,法院最终的处理方式和判决结果也完全不同。
不可抗力是合同双方的免责事由,而不是追责事由。即,施工方无法据此追究业主的任何赔偿责任。法院在处理此类纠纷时,除非双方在合同中有明确的约定,否则是无法依据法律规定强制判决业主赔偿施工方的全部损失。但是可以依据情势变更原则、公平原则等酌情让业主合理分担部分损失。至于如何分配分担比例,法院将根据个案具体判断,也可能以没有法律依据和合同依据而不分担。
索赔则是追责事由,施工方是基于业主的违约行为而向业主主张的违约赔偿责任。这种索赔权利是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的。例如《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三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搬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如果业主拒绝施工方索赔要求的,将来施工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在审理时,除非双方合同中明确约定业主不承担赔偿责任,否则也会依据法律规定判决业主赔偿损失。
所以,之前有些律师讲不可抗力是可以作为向业主索赔的理由,这是不全面的,容易引起施工企业负责人误判,误以为此次疫情损失应由业主承担,有的企业引起会采取过于强硬的措施,容易激化矛盾;有的则在疫情结束或工程结算的时候才提出来,为时已晚,十分被动。
4.基于意思自治原则,施工单位可以通过合同约定的方式,要求业主承担施工单位因不可抗力遭受的损失。
此种做法在住建部发布的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中最为典型。例如:17.3.2约定“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当事人按以下原则承担:
(1)永久工程、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坏,以及因工程损坏造成的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施工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承担各自人员伤亡和财产的损失;
(4)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
(5)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要求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在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由此条款可以看出,如果施工单位与业主使用了2017版施工合同通用条款且在专用条款中没有做出其他排除性约定的,则施工单位可以据此条款第(4)项规定,要求业主支付停工期间的工人工资,合理分担停工的费用损失。至于如何合理的比例是多少,只能由双方协商或者法官酌情裁量。如果双方没有使用上述合同文本且没有此类约定的,则施工单位无法向业主提出上述权利主张。
5. 有的施工企业考虑到之前的报价比较低,再加上疫情影响,工程将明显亏损,如果业主不同意调价或赔偿损失,是否可以解除合同?
根据《合同法》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第17.4约定“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连续超过84天或累计超过140天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由双方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的款项,该款项包括:
(1)合同解除前承包人已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工程订购的并已交付给承包人,或承包人有责任接受交付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
(3)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而产生的费用,或因不能退货或解除合同而产生的损失;
(4)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费用;
(5)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
(6)扣减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向发包人支付的款项;
(7)双方商定或确定的其他款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上述款项后28天内完成上述款项的支付。”
但是从目前的疫情发展和政府规定来看,疫情仅仅会导致工期等延误,并不必然导致双方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施工单位很难以此为由要求解除施工合同。除非万不得已,否则施工单位一般也不愿意解除合同。当然,这可以作为一个谈判策略。
三、在上述分析之后,施工企业究竟是复工还是不复工?
1.施工单位不复工时有哪些风险?
(1)企业生产停滞,产值为零。如果别的企业都在恢复生产,而自己企业还在停工,则产值差距是显而易见的。
(2)工人工资、机械设备租金、融资成本、管理成本每天都在增加。
(3)工人流动到别人已复工的项目上,今后复工后招工人更难,成本更高。
(4)业主要求复工,如果不复工将追究违约责任。
(5)如果年前已经存在工程逾期且是施工方原因所致,施工方又无法以疫情为由免责,则面临业主新账老账一起算的风险。
(6)影响以后跟业主的合作。
2.施工单位复工时有哪些风险?
(1)防疫安全问题。如果工地发生疫情,是否会因防控措施不到位而面临行政处罚?是否会构成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罪?
(2)如果工地发生疫情,被隔离人数较多,例如数十人、上百人,这些人员的工资怎么办?而且,农民工中,老年男性人员占比较多,较于女性,容易感染且症状较重,如果因感染而伤亡者,企业还应支付工伤赔偿金。如果不开工,当下仅需支付管理人员工资即可,工人工资是不用支付的。
(3)如果工地因疫情而停工,则停工的损失业主不承担怎么办?
(4)即便正常施工,防疫措施费业主不负担怎么办?施工后工期正常计算怎么办?人工材料增加费用业主不补偿怎么办?
究竟是否要复工,由各施工企业负责人自行考量。我们认为有两个关键点:一是工地上疫情能否防得住。从武汉雷神山、火神山两个应急医院的建设来看,只要做好防疫措施,工地上的疫情还是可以避免的。二是如果工地上万一发生疫情,施工企业的工人工资成本支出也是难以承受的。解决了这两个关键问题,是可以考虑尽快复工的。
四、禁止复工期间、复工期间、复工后因疫情再停工,这三种情况下下工期顺延、损失或费用分担详细分析
1.禁止复工期间的工期是否一定应顺延?停工损失是否应由业主承担?
(1)关于工期问题,这段停工期间有政府的通知作为证据,属于不可抗力,由此导致的合同工期延误一般是可以顺延的。例如国家延长假期2天,上海延长假期7天,合计9天,施工方工期可以顺延7天。但这也存在不确定性,因为根据行业惯例,建筑工地一般都是在正月十五以后复工,那么2月10日复工的话,二者时间基本一致,故,业主不一定同意延长在此期间的工期。尤其是当某个工程项目,年前放假通知中已经明确复工时间是在目前政府允许的复工时间之后的话,施工方就更难以申请工期签证了。
(2)关于禁止复工期间的管理人员工资以及停工损失,例如机械设备的租赁费、脚手架租赁费、临时用房租赁费、工地看管费用等,如果合同中明确约定由发包方承担的,则施工方可以按照合同约定要求发包方承担该损失。如果没有任何合同约定的,则无权要求业主承担该损失。而且业主同样因疫情遭受损失,面临资金紧张问题,不愿意再承担任何费用。
2.复工期间的工期是否还可以顺延?增加的费用是否应由业主承担?
(1)关于工期问题,这是存在很大争议的。理论上讲,既然政府已经准许复工,则说明不可抗力导致工程停工的状态已经结束。工期从复工之日继续计算,无法再顺延。但事实上,此时虽然政府部门准许复工,但疫情还在发生,防疫物资还是非常紧缺。如果防疫保障措施不到位,政府还是不会审批通过。再加上工人因疫情(尤其是农民工缺乏口罩,交通不便等)无法到岗,工人数量不足,再加上材料的生产、价格、运输等问题,都会导致正常的施工进度受到影响。如果工期正常计算的话,对施工方是极不公平的;如果不计算工期,对业主也是不公平的。这个问题很棘手。
(2)关于增加的施工费用问题,包括防疫措施费、人工费调差、材料费调差、因进度缓慢导致工期延长后产生的机械设备租赁费、脚手架租赁费用等,如果业主不同意工期调整的话,那么这些费用业主就更不愿承担了。施工方也很难找到足够的依据。首先,这些费用是因疫情不可抗力因素所致,不是发包方过错所致;其次,除了防疫措施费可以明显是因疫情产生的费用外,其他各项费用很难证明是因疫情直接导致,而且政府部门也不会立即发布信息价,此时调差没有参考依据;再次,对于一些固定总价或固定综合单价的项目,合同中是明确禁止调价的。所以,施工方很难要求业主承担复工后增加的各项施工费用。如果是因施工方逾期竣工导致赶上此不可抗力事件的,则增加的施工费用更无法要求发包方承担。业主反而可能要求施工方赔偿损失。
(3)如果复工后确实出现人工材料大幅上涨的而业主又不同意,施工方可以根据《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六条关于情势变更的规定合理分担费用。根据该条款的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3.复工后万一工地发生疫情导致停工,停工期间的工期是否还可以顺延?被隔离人员工资、停工工人工资和停工损失是否应由业主承担?
(1)关于工期问题,因疫情导致工地复工后又停工的,这属于不可抗力事件对工地的影响。工期可以相应的顺延。
(2)关于经济损失问题,根据之前的分析,需要根据合同约定来确定是否由业主承担。如果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的,则是很难要求发包方承担这些费用的。如果业主不承担该费用,只能由施工方承担了。即便施工方将工程转包、分包给了个人,施工方(业主指定分包、专业分包除外)仍然是劳动用工主体,应当按照相应的规定全额支付在此期间的工人工资。
五、施工单位的应对策略和具体措施
基于上述分析,我们认为,施工企业应当及早评估疫情对合同履行的影响及相应法律风险,结合自身商业诉求(希望继续履行、变更还是解除合同)和实际情况,采取合法、合理的应对措施,力争减轻乃至避免风险损失。在应对疫情对合同履行带来的影响时,应当争取尽量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相关问题,并签订补充协议。否则将来即便诉讼,也面临很大的不确定性,很难取得好的结果。为此,我们提供如下操作建议:
1、认真学习关于不可抗力、情势变更的法律规定,关注最新的法律规定或司法解释、政府文件等,作为自身维权的法律依据。尤其是施工企业总经理、副总、部门经理、合约、商务、项目经理等人员,应当加强法律学习,提高风险意识。
2、对施工合同中有关不可抗力的条款进行更详细、专业分析,必要时可以分析双方签订的所有合同文本、招投标文件等,判断双方在不可抗力情况下的各自权利义务,同时做好合同交底工作。
3、收集、整理分析每个项目之前的所有施工资料,核实是否存在因施工方自身原因导致工程逾期恰好赶上疫情之情形。如果的确存在不利情形的,应该通过补充工期签证等方式及时补救。
4、紧盯公司经营地、项目所在地政府部门的各项规定或通报,包括疫情、准许复工的时间、复工条件和复工流程,对照自己公司和项目的情况,评估何时能够复工以及增加的费用。
5、收集劳动分包单位、人力资源招聘市场、材料市场因疫情费用上涨的证据资料,作为调价的参考依据。如果政府部门有新的信息价的,这对施工方很有帮助。如果没有的,则应要在询价时保留好工程所在以及周边关于具体材料的报价单,作为向业主申请费用补偿的参考。
6、收集业主集团公司关于复工的各项内部规定,评估业主对项目复工的迫切程度,并以此制定谈判策略和具体方案。采购、成本、造价、商务、经营等部门应及时计算各项费用,为谈判方案的制定提供参考。
7、根据既定的方案策略,复工前或复工过程中向业主提交申请补偿费用或延长工期的书面申请。申请的各项请求应当明确具体、依据和说理充分,并附以必要的证据支撑。
8、将复工中的各种困难及时上报业主,收集与业主之间就疫情复工工作的所有沟通记录,争取取得业主的明确书面指示,并保留相应的证据。
9、如果业主同意办理工期签证或费用签证的,应尽快办理。如果条件允许的,应尽快签订正式的补充协议,协议中应明确复工时间、复工保障措施、复工费用补偿、工期延长的期限以及保留根据疫情再次调整工期的权利等重要问题。协议签订后,应及时办理请款手续。
10、如果业主不同意补偿费用或工期延长的,务必向业主明确此次复工是在疫情蔓延下为了双方共同利益的减损行为,而不是正常的施工行为。
11、借力打力,将劳务分包商、材料商等提出的诉求转移给业主。劳务分包商、材料商向总包单位提出诉求的,要求其提供相应的依据,经总包单位审查属实的,也可作为总包单位向业主提出诉求的依据。
12、为项目上所有工人缴纳统一工伤保险,例如上海地区就要求所有工程项目按照工程造价千分之一缴纳工伤保险费,费用不高,多份保障。必要时可补充购买商业险。
以上是我们对当下疫情的分析和操作建议,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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